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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是由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维修使用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计算机软硬件供应商、咨询公司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信息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加强国内外工程机械信息的交流,促进行业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信息化建设的交流与协作,提高工程机械行业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工程机械行业科研、生产与施工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信息工作委员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实效的原则,开展各项信息服务活动,推动行业的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信息工作委员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研究工程机械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二、积极组织各类信息机构、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和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实用性、准确性、及时性,促进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发育与繁荣;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四、总结交流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信息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工程机械行业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六、编辑出版和发行信息类书刊、资料,建立网站并组织信息资源上网; 

七、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组织信息技术、管理和分析人才的培训工作,推动本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八、开展为会员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工作;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信息工作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发展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委员会可聘请关心行业发展、热心行业工作并熟悉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对行业发展有过贡献的老同志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 

第六条 会员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中外合资工程机械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维修使用单位与其他有关工程机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计算机软硬件供应商、咨询公司,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向申请单位发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填好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寄交委员会秘书处; 

(四)入会申请经正副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理事长签字批准后,上报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核准,即成为信息工作委员会会员,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由单位法人代表指定,各会员单位可指派1人作为联系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 优先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理事长单位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2400元,理事单位1800元,工程机械行业相关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200元会费,计算机软硬件供应商、咨询公司一律每年缴纳3000元会费;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工程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有经济或技术类高级职称;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委员会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并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任秘书长。 

(五)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指导和协调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人员情况,可设立相应的工作部、办公室等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信息工作委员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3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信息工作委员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会员大会通过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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